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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失决水案缓刑判决(2014)仁刑初字第2号
来源:余理亚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01
浏览量:1114

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

2013年8月31日,游某因过失决水,造成309省道及曾某住房等受损,经鉴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43.5万元,根据法律规定,该损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。经游某家属委托,本人作为其辩护人参与该案庭审,经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(2014)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,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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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余理亚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223*********4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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