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
2013年8月31日,游某因过失决水,造成309省道及曾某住房等受损,经鉴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43.5万元,根据法律规定,该损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。经游某家属委托,本人作为其辩护人参与该案庭审,经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(2014)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,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