余理亚律师亲办案例
企业出售合同纠纷(2014)贞民初字第00958号
来源:余理亚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1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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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

2010年3月,因陈某将其经营的某石灰厂以135万元价格转让给胡某,胡某支付大部分款项以后,余欠19万元尾款未付,并约定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结以后支付该尾款,但因客观原因法人一直不能变更,该尾款胡某也拖欠不支付。

本人接受陈某委托后,提起诉讼,要求胡某支付19万元尾款,但胡某认为陈某违约,提起反诉,请求陈某支付40万元违约金,同时认为其有一笔20万元款项,包含了部分尾款,所欠陈某尾款并非19万元,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,作出了(2014)贞民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,判决被告胡某支付19万元尾款,同时驳回胡某提起40万元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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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余理亚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223*********4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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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服务地区:
    贵州-黔西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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